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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笔记串讲:《金融法》第一章笔记

来源:湖北专升本网 浏览次数:368 发布时间:2017-11-22 11:44:27

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

  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

  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它的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其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2.中央银行的职责(多选)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

  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单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其任期应当遵循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2.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单选)

  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只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分支机构的行在由总行任免,日常工作由总行统一两到,完整地执行总行的方针政策。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当地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当时的金融市场实行监管,并负责当时金融业的统计和调查工作。(即只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地位。)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比较重要]简·论述)P9

  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①存款准备金制度: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帐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帐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②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当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提高时,商业银行对刻骨的商业贷款利率也会相应提高,商业银行贷出的款项就会减少,市场上的货币流量就会减少;反之,基准利率下调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也会随之增加。(即: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是随着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高低而变化的。)

  ③贴现,指商业银行对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抵押,向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

  再贴现率: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比率从现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当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借入资金,扩大贷款规模,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

  ④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即金融市场)公开买卖有价证券或外汇影响金融机构的头寸,吞吐基础货币,从而起到调节信用与货币供给作用的一种业务活动。(从事的这种业务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用来调节资金供求关系。)

  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分为20天、3个月、6个月、1年等不同种类,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条件:P10

  例如:只对在中国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它的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商业银行能够按时缴纳存款准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的保障等。

  4.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用途:

  主要用途: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禁    止:发放商业贷款,特别禁止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5.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单)

  6.中国(湖北自考网)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4个禁止] (多·简)

  禁止向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1.监管的目的 (多·简)

  金融安全的目的、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

  ①分业监管:禁止经营经营证券业和信托业,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式也禁止经营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②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

  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了备付金和还清了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多)

  拆入的资金只限于使用在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或用来解决临时性资金的需要。(多)

  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会计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盈余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该年度的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出现亏损,则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2.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3.中国人民银行编制报表和年报的程序(单)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综合题:看一下《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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