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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成人专升本民法考点之普通合伙的财产

来源:湖北专升本网 浏览次数:739 发布时间:2016-06-14 22:42:02

  1.普通合伙财产的构成

    依照《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财产的来源总共有三个部分,①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的出资财产转移给合伙人之后,就同其个人财产分离了,并成为合伙财产。②是借由合伙企业的名义来获得收益。③依法获得其他财产,例如接受赠予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所经营的是共同事业,每个合伙人需要一同经营、承担风险,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处分

    合伙财产是属于合伙人共同拥有的。为了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的处分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

    ①割合伙企业财产的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财产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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